2018年12月25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发布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18版)》(简称“清单”)。清单主体包括“禁止准入类”和“许可准入类”两大类。通知要求相关行业和机构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;推进“全国一张清单”管理模式;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;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;推进相关体制机制改革。
在“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18年版)”的76项中指出,融资租赁公司不能随意注册,且需纳入金融监管,存量企业也不例外。在禁止准入类中,特别强调了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,“融资租赁”等字样不能随意注册,并将融资租赁企业(包括存量企业)纳入金融监管,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事项。
非金融机构、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,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“融资租赁”“商业保理”“小额贷款”“金融”“资产管理” “理财”“网贷”“网络借贷”“P2P”“互联网保险”“支付”“外汇 (汇兑、结售汇、货币兑换)”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(包括存量企业),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,金融管理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,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。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ndrc.gov.cn/gzdt/201812/t20181228_924070.html |